李果川經人介紹,從張家口雪川農業(yè)發(fā)展有限公司購買夏波蒂、費烏瑞它、雪川3號三種馬鈴薯種薯。種植后出現種薯腐爛,雖偶有出苗但長勢異常、莖細葉黃,與銷售企業(yè)協商未果后,李果川在向多部門投訴并向烏蘭察布市公安局報警的同時,委托烏蘭察布市種子管理站對完全絕收的764畝夏波蒂進行了田間現場鑒定,烏蘭察布市公安局也委托河北省農業(yè)司法鑒定中心對種薯質量和損失進行鑒定。鑒定意見均認為“種薯本身缺陷”、“未達標”是造成減產甚至絕收的主要原因。
李果川起訴至商都縣人民法院,法院遂以產品責任糾紛立案。審理查明,雪川公司經營范圍并無雪川3號,且其售與李果川的三個薯種沒有經過河北省農作物品種審定,也未經內蒙古自治區(qū)農作物品種通過,認定該公司違反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》第十七條“應當審定的農作物品種未經審定通過的,不得經營”強制性規(guī)定,銷售不達標的馬鈴薯薯種,造成種植戶經濟損失。對李果川種植的1015畝馬鈴薯經濟損失,應予賠償。雪川公司不服,上訴至烏蘭察布市中級人民法院,中院支持商都縣人民法院的法理認定,但對種植戶損失重新核定,終審判決張家口雪川農業(yè)發(fā)展有限公司賠償李果川購買種薯、可得利益損失、司法鑒定費等共計262萬元。
至此,一場由種薯質量引發(fā)的產品責任糾紛劃上句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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